博士生未获学位被辞退 状告用人单位败诉
事件
未获得学位博士毕业生被炒鱿鱼
2005年3月,李志安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大连化物所),并取得了博士生毕业证。在没有毕业前,李志安与我市某高校达成了初步的就业意向,打算到高校任教。李志安也通过了学校组织的考核和试讲,证明自己能够胜任所应聘的岗位。
后来,李志安、某高校以及大连化物所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书。“当时谁也没想到会在学位问题上出现变故,因此,我便在协议书学位类别栏目上很自然地填写了‘博士’,学校方面也清楚学位证在办理中,也未做出特殊要求。”
李志安毕业后,经辽宁省教育厅派遣,正式到该高校工作。“当时,我感觉生活一下子进入一个新天地,学校给我分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并给予各种待遇。同时,我妻子也调入该学校工作,我们感觉20多年的寒窗苦读很值得。”正当李志安打算全身心投入到工作时,一件始料不及的事情突然发生了。
同年6月,大连化物所通知他未通过博士学位考核,因此不能获得博士学位。“这件事一下子改变了我的生活,学校方面因此要辞退我,所有的优越感荡然无存,我不得不面临失业。”面对变故,李志安认为,他已经与该高校签订了协议,期限为8年,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他必须取得博士学位,因此,该高校开除他的行为违法。于是,李志安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履行就业协议,为他安排工作;补发35600余元工资;为他办理劳动保险。
一审
未获学位不算高级人才
作为被告的该高校辨称,双方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只是一份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安置。李志安与学校签订就业安置协议时,自行填写了“博士”学位,但他在两个月后,仍没有取得博士学位,不能作为高层次人才被引进。是李志安没有履行协议条款,因此,学校将他辞退是合理合法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学校根据自行制定的引进人才规定,与李志安、大连化物所达成了就业协议书。李志安在不能确定是否能取得博士学位的情况下,在协议书学位类别中填写了具有博士学位,表示滞后取得。但在工作数月后,仍未取得博士学位,学校在确定他已不能获得博士学位的情况下,将其辞退,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李志安在学校工作时,工资已发放,辞退后再让学校为其发放工资、办理劳动保险无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李志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
二审
学校辞退做法不违法
博士毕业生因未取得学位而被辞退,该事件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依据校方制定的人才引进方案将李志安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并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必须如实介绍各自情况,履行协议,信守诺言。
而李志安在签订协议时,在学位类别中填写的是博士,并表示学位证书滞后两个月取得,意味着他具备博士学位。但两个月后,李志安并未取得博士学位,并持续至今。因此,李志安不符合该高校引进人才范围之列,虽然双方签订的服务期间为8年,但前提是李志安必须有博士学位,但现在他并未取得该学位,因此,学校辞退他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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