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职工纠集多人打伤一名男子
一切皆因利
据詹建文介绍,抚州市职业技术学院的辅助工程造价在千万左右,该工程也是一朋友委托他负责,詹建文的这个朋友叫李云文。
据了解,2006年10月10日,抚州人杨和平和吉安人李云文以抚州市第二建筑公司内部职工名义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共同承包抚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工程。2008年3月20日,杨和平发函称李云文存在违约,不准其继续参与工程管理,300万保证金也没有退回于李。
詹建文受李云文的委托全权管理其工程所有事务,为了履行职责,詹多次向杨和平提出关于李云文方的股份问题未果,随着工程的开建,矛盾迅速激化,于是则有了开头的一幕。
公职人员介入为何?
事后,詹建文找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芦涛外出虽属上班时间,不过打人属于其个人行为,和法院没有任何关系。
让人不解的是,芦涛作为临川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为何介入他人工程纠纷,他是以什么身份介入,是否其中存在利益冲突。7月16日,记者带着这些疑问来到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上午10点左右,当记者向临川区人民法院说明来意时,却被保安拦在值班室不让进,原因是法院的领导全部都去开会了,连值班领导也不在。记者询问保安今天是星期五(7月16日)怎么会没有值班领导呢?于是,保安再三打电话才让记者进去。
在采访中,临川区人民法院纪检组黄组长告诉记者,对于芦涛说出“我是法院的,我代表‘国家罗汉’,花100万弄死你这个农民”的话,由于当时其没有在场,具体情况不清楚,估计当时情况比较特殊,或许对方说了过激的话。现在法院已经芦涛对作出了处理,但具体事情还将进一步了解。
目前,2008年7月1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党组对芦涛的违纪情况已做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责令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深刻检讨,并将其调离执行局到湖南人民法庭工作。
抚州市公安局金巢分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芦涛行政拘留5日,由于其他民事赔偿目前无法调解,杨俊准备向法院自诉。本网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
律师说法
根据上述情节,记者采访了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熊五根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芦某等人结伙殴打、伤害詹某等人的行为属情节恶劣,应拘留十天以上,而不是五天,同时应赔偿詹某全部损失。



文章评论
共有 位媒体俱乐部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